財團法人南投縣永山宮附設
南投縣私立玄愛兒少關懷家園申訴處理機制
113.05.07園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財團法人南投縣永山宮附設南投縣私立玄愛兒少關懷家園(以下簡稱本家園)為保障本家園兒童
及少年安置服務使用者暨其家長、工作人員(職員)之權益﹐增加申訴管道多元性﹐訂定本處
理注意事項。
二、申訴提出對象為家園服務使用者(園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委託縣市政府等單位、工作人員或
其他與家園直接或間接之相關人員。
三、申訴處理範圍
(一) 本家園之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並能證明事實者,得提出申訴 。
• 對獎懲、考核、情事處理結果等有異議而有具體證明者。
• 因工作分配不當,而影響其個人工作士氣或權益者。
• 對本家園員工之違法 、濫權或不當之行為 ,致侵害其權益者 。
• 因家園現行制度 、規章 、行政措施或管理方式等等不適合宜,致損害其合法權益者 。
• 其他與公務有關,影響個人權益者。
• 受本家園人員之不當對待或騷擾,致使生理或心理受傷害 。
(二) 本家園之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並能證明事實者,得提出申訴 。
• 因家園現行制度 、規章 、行政措施或管理方式等等不適合宜,致損害院童合法權益 。
• 受本家園人員或其他園生之不當對待或騷擾,致使生理或心理受傷害 。
• 其他因安置期間內,影響個人權益者 。
前點所列人員對於家園安置服務內容、管理規則、個別處置方式等相關事項,認有不當
或損及自身、服務對象權益時及勞動權益等等,得提列具體事實或相關資料提出申訴。
四、申訴作業
(一) 申訴相關資訊應予以保密,若無當事人同意不得公開其身份與任何可辨別之申訴相關資
訊。
(二) 家園園生、園生之家長、職員可透過以下方式申訴,但均不得匿名行之,以利後續回復
或進行調查。
(三) 家園申訴事件之主要受理人為家園心輔員,若所申訴事件不宜由家園心輔員受理者,
可向財團法人南投縣永山宮申訴,另詳申訴處理流程,或可向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
社工及婦幼科提出申訴。
(四) 安置園生或職員之申訴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 園生可於小家庭會議、大家庭會議、會談、治療或諮商等公開場合、或於私下討論互動
中提出,亦可透過與主任、組長、督導、社工及生輔員及主責社工、保護官或學校師長
約時間提出。
• 口頭告知:申訴者可向家園心輔員或社工人員預約面談時間,並由心輔員陪同將申訴內
容記錄於申訴處理單。若被申訴者為心輔員,申訴者可告知執行長、主任、督導、小家
照顧者或主責社工。
• 申訴箱:申訴箱設置於每小家公共空間及行政大廳,園生及員工可將填寫後的申訴處理
單投置申訴箱,由家園心輔員於平日上午9點及下午5點收件 。
• 電子郵件:本家園申訴專用信箱 xu.i.kids.sw@gmail.com
及執行長信箱 dave7271@hotmail.com
• 一般郵件:南投市永鳴路122-1號(玄愛地址)
•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
申訴專線:049-2209290
申訴信箱:dvpc@nantou.gov.tw
(五) 安置園生之家長可透過以下管道進行申訴,亦會透過安置園生入園說明與相關照顧告知
書協助家長了解申訴管道:
• 申訴箱:申訴箱設置於行政大廳或郵件信箱,園生家長可將填寫後的申訴處理單投置申
訴箱,由家園心輔員於平日上午9點及下午5點收件。
• 電子郵件:本家園申訴專用信箱xu.i.kids.sw@gmail.com
及執行長信箱dave7271@hotmail.com。
• 一般郵件:南投市永鳴路122-1號(家園地址)
• 申訴電話:049-2255052 傳真:049-2254552
•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
申訴專線:049-2209290
申訴信箱:dvpc@nantou.gov.tw
(六) 申訴資料不限制任何形式,可以用紙本、照片、錄影或語音訊息、圖片、繪畫等方式提
供。
(七) 申訴處理委員會之委員由執行長擔任招集人並負監督之責以利申訴案件如期進行,招集
主任、社工督導及心輔員三人擔任之(女性代表不得少於1/2),並依申訴需求與權益時必
要時可臨選邀請生活輔導(保育)等職員代表(2名以上)或兒少代表(2名以上)。並依據專業
資源需求邀請學諮中心社工或相關社工、輔諮、法律等外部公正人士一人参與,如評議
委員為受申訴對象或與事件相關之利害關係人則另尋人選。利害關係人意指參與委員小
組之行為人將影響到事件關係人之權益及調查事件與決議之公允,若有以上所述之利害
關係人都須主動或由他人提出迴避。
(八) 本園處理委員會委員於新年度第一個月內由執行長招集完成聘任,任期二年,得連任
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九) 申訴案件於委員會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
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申訴之。
(十) 申訴調查、處理過程應以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並以密件處理。
(十一) 申訴案件若為性騷擾事件另依本園性騷擾處理辦法辦理。
五、調查原則:
(一) 申訴人於事件開始評議前,得申請對該事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迴避之;委員對申訴事件
自認有利害關係時,亦主動迴避。
(二) 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 申訴人或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另調查申訴案件依申
訴者之意願,進行調查與接受陳述,若申訴人無意願進一步陳述申訴內容,則本園亦將
依現有資料進行討論。
(四) 處理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及當事人或團
體之隱私,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調查方法及調查相關
事項,應盡力確保當事人隱私。本家園及相關協處單位皆須遵守保密原則,以維護當事
人權益。
(五) 申訴者於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與需求,須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醫
療資源及法律協助等。
(六) 園生提出申訴案件,如有協助之需要,可請其縣市主責社工、保護官、學校師長或監護
人擔任輔佐人,或可指定機構内學員信任的工作人員輔佐,以協助申訴兒少與機構進行
交流、溝通及對話。
(七) 申訴時如遇不舒服或無關之案件細節,申訴者有權利以其感到舒服之方式回答,或可拒
絕回答。
六、申訴處理程序:
(一) 本局接獲機構外部申訴案件時,將於 3 個工作日內依申訴者提供之聯繫方式向其確認申
訴內容,必要時得請求申訴人補正資料(補件期限5天內須補齊資料),及通知相關單位協
處或提供相關資料。
(二) 向申訴人確認申訴內容及取得資料後即受理申訴,受理日起 7 個工作日內應完成調查報
告,必要時得延長之,並詳述延長理由告知申訴人,延長以 1 次為限,時間以不逾 7 個
工作日為原則,特殊或複雜案件則不在此限。
(三) 並於完成申訴調查結束後五天內開會決議結果,決議結果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調查結果與申覆:
(一) 屬情節輕微之申訴事件由指定權責單位主管依調查結果與申訴人、申訴相對人及相關主
管協談以取得妥適之處理方式,召開評議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
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二) 申訴事件之處理方式由申訴處理委員繕寫調查結果於「申訴處理單」,陳予家園招集人
核定後再予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申訴進度應由承辦窗口主動告知申訴
人。
(三) 申訴事件應於申訴提出起一個月內結案,調查結果應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做成懲戒
或其他處理之建議。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處理方式有異議者,得於7日內提
出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但如園生對申訴結果仍有疑義,可向
本園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提出申訴。
(四) 調查結果及會議決議,若無申訴人同意,應對外嚴守保密原則;若内容涉及個人或群體
隱私,若無相關人同意,則應確保相關內容不得外洩。
(五) 本家園依據調查結果或會議決議內容,以申訴人提供之聯絡方式回復之。
(六) 將調查結果及回復内容作成書面紀錄,若申訴人或相對人無法穩定或有能力閱讀書面結
果,應透過口頭、圖片等任何易懂方式,協助其了解申訴結果。並進行相關後續處置。
(七) 若申訴時間超過回覆期限,應告知申訴人延期原因及預計回復時間。申訴人及委員應共
同追蹤申訴案件進度,任一方發現若申訴時間超過回覆期限而未接獲原因,可向承辦窗
口提出進度回復要求。
八、申訴人及事件保密之原則
(一) 就行為人、被害人、申訴(檢舉或被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二) 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
(三) 家園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申訴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翻拍
複製等或提供予其他機關以外之人借閱瀏覽。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家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
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参與處理家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負保密義務,洩密時,應依刑法或
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五) 僅遵職員保密切結書之規定,並且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民法」等相
關法令,不私自蒐集任何資訊,不得將上開資訊洩漏、複製、再使用或交付第三人。
九、於毎年3月前彙整前年申述案件並且依據申訴類別(兒少福利/職員福利/不當對待/霸凌/其
他)、處理結果、處理效率(天)、再申述(本家園或外部申訴)…統計分析後4月園務會議提出報告
並請檢討。
十、獎懲辦法
(一) 申訴人不論透過任何方式申訴,受理人(單位)或園內委託人需在三天內確認申訴案件是
否成案,並要求或協助申述人五天內補齊資料。若受理人或是園內委託人未依規定完成
或發現隱匿申訴案件,依申述案件輕重最高給於扣年度考績總分3分。
(二) 申述處理委員於受理14天內做出申訴案件之調查於決議,若案件複雜需延期,須向招集
人提出申請獲准。若受理人或是園內委託人未依規定完成或發現隱匿申訴案件真實性與
利害關係人未迴避,依申述案件輕重最高給於扣年度考績總分3分。
(三) 招集人需負監督申述案件如期結案,若申訴案件有失公允或拖延,依申述案件輕重最高
給於扣年度考績總分3分。
(四) 申訴案件如期結案無再申覆,以上參與人員,依申述案件輕重最高給於加年度考績總分
3分。
十一、本辦法經園內園務會議或主管會議討論修正後通過公告實施。
玄愛兒少關懷家園申訴處理流程
南投縣家外安置兒童少年外部申訴處理機制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府社工字第1090212872號函頒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府社工字第1130062268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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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縣安置於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親屬家庭、寄養家庭、團體家庭或居家托育人員等安置處所兒童少年(以下簡稱家外安置兒童少年)之權益,爰訂定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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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制提出對象為家外安置兒童少年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安置處所工作人員或其他與安置處所有接觸之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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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點所列人員對於安置處所服務內容、管理規則、個別處置方式等相關事項,認有不當或損及自身、服務對象權益時,得提列具體事實或相關資料,以書面、電話(049-2247970)、電子郵件(dvpc@nantou.gov.tw)、口頭告知、1999縣民專線或郵遞地址(南投市中興路660號)等方式,向本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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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接獲申訴案件時,須於二個工作日內依申訴者提供之聯繫方式向其確認申訴內容,必要時得請申訴人補正資料,及通知相關單位協處或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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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申訴案件,受理單位及相關協處單位皆須遵守保密原則,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六、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一)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案件。
(二)申訴人所提供之資料不全,無法調查。
(三)申訴人要求顯不合理。
(四)申訴人無新事證而重複申訴。
(五)申訴案件內容非屬本府權管範圍(得代轉相關單位)。
(六)其他特別情形經本府核可,不予受理者。
七、申訴處理程序如下:
(一)經向申訴人確認申訴內容及取得資料後即受理申訴,受理日起六個工作日內應完成調查,必要時
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時間以不逾六個工作日為原則。但特殊或複雜案
件,不在此限。
(二)申訴案件之調查,本府必要時得成立三人以上之調查小組,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加入。
(三)本府依據調查結果,於六個工作日內確定處置方式,並以申訴人提供之聯絡方式回復之。
(四)作成書面紀錄,並進行相關處置。
南投縣政府申訴管道
再申訴管道
衛生福利部處理家外安置兒童及少年再申訴案件作業
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維護家外安置兒童及少年以下稱安置兒少生活品質與權益及建立
申訴處理機制 ,特訂定本原則 。
二、 安置兒少認為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寄養家庭及團體家庭(以下合稱安置單位)損及其
權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規定之情事者 ,得提起
申訴 、再申訴 。前項安置兒少之父母(或監護人)、親友或為安置兒少提供服務之地方政府
及安置單位相關工作人員 亦 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
三、 安置兒少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被申訴對象為地方政府所轄管安置單位之工作人員(含負責人),向安置單位所在地之
地方政府提起申訴不服其申訴調查結果者 ,得向本部提起再申訴。
(二)被申訴對象為本部所屬及省級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以下稱部屬或省級機
構)工作人員 ,向部屬或省級機構提起申訴不服其申訴調查結果者 ,得向本部提起再
申訴如逕向本部提起申訴者由本部依再申訴案件處理程序辦理 。
(三)被申訴對象為部屬機構主任(院長)及省級機構負責人與主管人員 ,向本部提起申訴
,由本部依再申訴案件處理程序辦理 。前項第一款應向安置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
起申訴,而逕向本部提起申訴者 ,本部應於受理申訴後十日內將該 案 件移送地方政府
,並通知申訴人。
四、 向本部提起再申訴者 ,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前項再申訴者應檢具再申訴書(得参考附件一格式),載明再申訴人姓名 、身分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再申訴事實及理由、期望獲得之補救措施與其他事項 ,並由再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再申訴以言詞提出者 ,本部應協助作成再申訴書 ,並由再申訴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
章。
再申訴書資料不完備或須經再申訴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者本部應於受理再申訴後十日內
通知再申訴人並請再申訴人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 。
五、 再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予受理:
(一)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偽冒身分或提供不實資料。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偽冒身分或提
供不實資料。
(二)提供資料不完備,無法聯繫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對於本部已適當處理或撤回之案件 ,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複提起再申訴 。
(四)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案件。
(五)其他經本部認定得不予受理之情形 。
六、本部處理再申訴案件程序詳附件二如下:
(一)自受理再申訴案件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予以延長 ,並通知再申訴
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 ,並以十五日為原則 ,如因案情特殊 、複雜 ,得經專案簽准展 期 ,並以六日為限。
(二)再申訴提起後 ,於案件調查結果送達再申訴人前,再申訴人得撤回之 。再申訴經撤回
者 ,本部應終結再申訴案件之調查 ,並以書面通知再申訴人 。
(三)再申訴案件之調查 ,得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完成後 ,應將調查結果製成書面報告(格式
如附件三)回復再申訴人 。
(四)依再申訴案件調查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1、再申訴有理由:由本部或交由地方政府依法裁罰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2、再申訴無理由:辦理結案。
七、 前點第三款專案小組成員人數應至少三人 ,得包括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人員、法律、社會福利
及社會工作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實務工作者 、兒少代表 或地方政府代表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 ,現任或最近三年內曾任申訴人申訴
安置單位之職員、董(理 )事、 監事、顧問職及專業督導職者 ,不得擔任專案小組成員 。
八、 專案小組得以書面或召開會議等方式進行調查 。
前項以召開會議方式進行者 ,應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會議主
席 。
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如有必要,得通知申訴人或再申訴人 、相對人或案件相關人員到場說
明 。
九、 再申訴案件之調查過程中,參與及知悉案件之人應遵守保密原則,不得洩漏案情與個人資
料。